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 “熊孩子”未必坏莫过早贴标签

来源:2017-02-24 11:46:25

 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,行政拘留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引热议——

  “熊孩子”未必坏莫过早贴标签

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 “熊孩子”未必坏莫过早贴标签

  大河网记者宋向乐

  近日,公安部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(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,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“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”修改为“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”。也就是说,一旦相关条款获通过,行政拘留可对14岁至16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执行处罚。校园欺凌事件频发,《征求意见稿》折射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这一现象,引起社会各界热议。2月21日,大河网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。

  点击事实

 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

  2月15日中午,在新乡辉县市孟庄镇兴华学校,8年级学生段某正趴在桌子上睡觉,突然感觉钻心的疼痛。原来,同班两名同学用烧红的勺子按到了他的脸上,随后两人威胁段某不准告诉老师和家长,不然就狠狠收拾他。段某后来偷偷给家里打了电话,说不敢在学校待了,在奶奶一再追问下,他才说出了脸部被同学恶意烫伤的事实。

  8年级学生恰好正处于13至14岁年龄段,如果公安部的征求意见稿获通过,那么伤害段某的两名同学就有可能被行政拘留。从数据上看,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。“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低龄化趋势。2009年至2011年,每年判处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数量占当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,基本稳定在12.5%左右,但自2012年以来,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,至2014年,达到了19.82%。”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韩轩说。

  网聚观点

  那么,网友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?在大河网微信公众号上做的关于行政拘留从16岁降至14岁的网络投票中,有64%的网友选择赞成,14%的网友选择反对,还有21%的网友表示要慎重。

  支持:对“熊孩子”就该严管

  大河网网友“巨人”:做出的事情够恶劣就该接受相应的惩罚,与年龄无关。如果“熊孩子”惩罚不了,家长应该承担责任。不能指望用道德来束缚人的劣根性,就该严管。

  大河网网友“易建飞”: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对于那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”等重罪之前,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;等他们年龄到了,已然大错酿成。因为从行政拘留到“刑事重罪”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。

  反对:不应采取成人化处罚模式

  大河网网友“晨曦”:孩子本来就还未形成固定的三观,十来岁犯法与小痞子关在一起,只怕不会真心悔改,而是交流了作案经验,刑满释放后变本加厉、“六亲不认”,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威胁。

  大河网网友“thult”:对未成年人不应采取成人化处罚模式。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不会尽善尽美,关键要尽可能公平公正。“熊孩子”或许只是调皮,如果很早就被贴上“坏孩子”的标签,不利于校正“熊孩子”身上的缺点。

  中立:心理治疗比处罚更重要

  大河网网友“克己复礼”:其实这是一把双刃剑。最重要的是对他们的心理“治疗”。不单小孩,很多成年人初次被‘拘’后,“心疗”不够,从而越来越糟。

  大河网网友“水痕”:不是说降低年龄就能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。最根本的应该从教育抓起,从家庭教育抓起。行政拘留年龄变小,可能对孩子今后的发展不利。

  记者连线

 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军:不应过早对未成年人贴标签

  “一个刚满14周岁的青少年,一旦被行政拘留,就会被贴上‘坏孩子’的标签。这种贴标签的行为,很容易导致孩子破罐子破摔,可能促使他向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发展。”蔡军说,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,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,可能会造成一种严重的后果。惩罚是为了预防和保护,是为了预防行为人再去实施违法行为,或者将其隔离起来。从这一点看,对一个人的处罚,应该考虑其目的性。

  “而且把青少年放到拘留所,很容易出现‘交叉感染’。进去的时候可能因为轻微的原因进去,出来可能会学到其他更多的坏毛病。”蔡军认为,未成人实施违法行为很容易受到社会环境和家庭及学校教育的影响,不应该将青少年的违法行为归结于他个人的处罚,而应该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,通过教育让青少年认识到哪些行为是不好的,以避免误入歧途。

 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伟:应完善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

  马伟说,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,不应当简单采取成人化的处罚模式,应慎重适用行政拘留等拘禁类措施。“从社会角度来看,校园霸凌事件频发,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来遏制的出发点是好的,应当继续坚持法律法规立法的科学性和制度性。从法制角度来看,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,因为其具有同成年人不同的特点。”

  马伟认为,应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体系,宜将未成年人“违法”行为的干预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行政法中剥离出来,继续完善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,而不是简单的矫正年龄。

  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主任周玲玲:建议增设“监护督导制度”

  “新刑法修改后,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判处缓刑较多,我们未管所收押未成年犯人数越来越少,这是国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观点出发,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教育、轻处罚,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段身心发育特点。所以任何立法都要考虑到这一点。”周玲玲认为,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降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治安难题,并对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行为起惩戒作用,但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应持慎重态度,该处罚方式对青少年违法行为“治标不治本”。

  对此,周玲玲建议增设“监护督导制度”,必要时可以责令监护人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。其规定可以是: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,依法处罚或不予处罚后,也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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